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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8-14 15:43:59 阅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

全市低保标准从840元提高到900元。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提高,从1260元提高到1350元。

(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1521元提高到1630元;孤儿养育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2143元。

本通知所称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后,所需的新增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提高低保标准新增资金。

除从化区农村低保提标后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以低保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救助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新增资金。

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所涉及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新增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后,其新增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的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册人数,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保障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新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