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低保标准
全市低保标准从840元提高到900元。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提高,从1260元提高到1350元。
(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1521元提高到1630元;孤儿养育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2143元。
本通知所称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后,所需的新增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提高低保标准新增资金。
除从化区农村低保提标后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以低保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救助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新增资金。
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所涉及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新增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后,其新增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的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册人数,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保障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新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