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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12:21:31 阅读次数:-

各区民政局,各信托公司、各慈善组织:

  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要求,2024年12月20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24〕76号,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出规制。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法规学习理解

  各区民政局要强化组织统筹,做好政策宣贯工作,将《规定》主要精神传达给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及监察人,围绕《规定》关于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记账核算等核心要求开展系统解读,确保慈善信托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托人全面掌握政策要求。各慈善信托受托人要通过集中学习、线上学习等方式,组织从业人员全员学习《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确保后续慈善信托工作符合规定。

  二、严控执行标准,规范慈善信托运作

  各慈善信托受托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至十一条要求,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依规列支慈善信托支出及管理费用,确保年度慈善支出比例及管理费用标准符合有关法定标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已备案的慈善信托设置两年过渡期(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约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三、强化信托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慈善信托受托人需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应当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各区民政局根据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慈善信托受托人有违反《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附件: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4〕76号)


广州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6日

  (联系人:贾 毅,联系方式:020-8317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