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15: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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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
1 | 地名检查 | 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检查 | 地名申请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按实际工作安排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2 | 对慈善信托的监督检查 | 慈善信托受托人履行职责等情况 | 慈善信托受托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1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七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3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情况 | 市本级认定或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5%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慈善法》第九十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
4 | 对家庭寄养工作的检查 | 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 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5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检查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检查 | 市本级备案的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十)项 《广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工作措施”第8小点。 |
6 | 社会组织检查 | 对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 | 市本级社会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4%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7 | 慈善组织检查 | 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市本级慈善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4% |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九十三条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8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一般检查事项 | 20%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区级以上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注:未包含区级民政部门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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