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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15:27:52 阅读次数:-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1

地名检查

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检查

地名申请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10%

按实际工作安排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

对慈善信托的监督检查

慈善信托受托人履行职责等情况

慈善信托受托人

一般检查事项

1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七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3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开展情况

市本级认定或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慈善法》第九十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4

对家庭寄养工作的检查

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检查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检查

市本级备案的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十)项

《广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工作措施”第8小点。

6

社会组织检查

对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进行检查

市本级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4%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

慈善组织检查

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慈善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4%

每年按4%的比例进行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九十三条

2.《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区级以上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注:未包含区级民政部门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