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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对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520098号的答复(摘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1-21 17:09:00 阅读次数:-
韩广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广州老城区养老配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的建议》(第201520098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综合市国土规划委、地税局、工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运营管理,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着力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70%以上,成为我市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力量。我市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优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用地

我市把解决场地用地瓶颈问题作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编制布局规划,完善公建配套,加强用地保障,为养老服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加强养老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编制实施《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局规划(2013-2020年)》,新增独立用地53处,用地面积144.42公顷,规划新增5.1万床,保障2020年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破解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难题。截至目前,共有19处地块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中老城区的养老机构地块规划指标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院一策”的原则予以适当倾斜,充分考虑各类配套设施需求,设置足够的餐厅、无障碍通道、风雨走廊等,并利用首层架空、空中花园、开放天台、立体绿化等建筑设计手法增加老年人活动空间,提高舒适度。修订《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建配套的重要内容,按照4.5床/千人的标准在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院、托老所和老年人活动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

(二)加强养老机构设施用地保障。制定实施《广州市养老机构用地保障方案》,细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通过“三规合一”和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地规模,优先将养老机构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解决养老机构用地“落地”问题。

(三)支持利用闲置物业举办养老机构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老城区闲置物业如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近年来,我市先后批复了越秀区红升侨颐养老院、海珠区松鹤养老院等多宗利用闲置物业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举办养老机构的申请。同时,支持依法将闲置场地用地依照城乡规划永久性调整用于养老服务,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方面给予适度放宽,如松鹤养老院原地块,经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于养老服务,并适度提高了容积率,增加了养老床位。

二、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市层面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于依法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主税减免而同时减免。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此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另外,我市从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堤围防护费。

(三)价格优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四)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予以优先定点、放宽指标条件限制、随时办理定点机构审定三方面优惠政策。

(五)培训和就业优惠政策。将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志加入养老服务事业的农村妇女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资助扶持。制定实施《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运营资助和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每人每月100-300元,新增床位资助每张每年3000元或2000元,最长资助5年。

三、放宽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审批条件

制定实施《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放宽许可条件,10张以上床位即可举办养老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废止年检制度,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股东出资期限等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登记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搭建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等,其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管理方式。截至2015年3月,我市共有192家商事主体包含“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或“老人托养服务”的经营项目,其中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等老城区的有150家。

但诚如您在建议中所言,从总体上看,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您提出的两点建议对于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落实和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发展政策,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