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广州市民政局对广州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124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1-22 16:31:16 阅读次数:-

 B类 

张继龙委员:

您提出的《加大力度发展社会组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之建议》(第5124号)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综合南沙区政府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简政放权的情况

(一)持续深入推进“去行政化”工作。

2005年12月19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规定我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有了初步政策支撑。2014年10月,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下一步,我局将出台《关于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加大对新申请成立社会组织中公务员兼职的审核力度,严控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类社会组织兼职,落实对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工作。同时,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激活社会的“自组织”功能,让社会组织回归其民间属性。

从2013年开始,南沙区就开始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在新增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实现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自愿性、公益性和独立性,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推动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先后出台4批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市一级有129个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纳入了该目录。

目前,我市有6个区(县级市)也出台了有关目录,将125个社会组织纳入目录范围。南沙区民政局审定公布了2批共18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二、关于加大力度培育社会组织的情况

   (一)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2013年,我市成立广州市枢纽型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组委会,开展枢纽型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第一批共评选出广州志愿者联合会等16个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推动指导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并承担部分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工作。

(二)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情况。

2014年1月,南沙区被国家民政部确认为“全国社会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同年8月,南沙区设立了社会组织孵化资金,出台了《南沙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引》,对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予以培育扶持、孵化补贴、能力建设、发展激励等四方面的资金资助,并明确了资金扶持对象:一是重点培育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职业及从业者类社会组织,以及尚不具备登记条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基层群众生活类等五类社会组织;二是社会组织培育平台,包括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2014年共对37家社会组织及9个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给予207.53万元的扶持资金。截至2014年底,南沙区社会组织从147个增加到316个,其中新增登记社会团体1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6个、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35个,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增长率为23.1%,在册(含备案)社会组织增长率达到115%。

   三、关于南沙区创新试点的工作情况

    2015年4月30日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南沙新区向国家申请允许港澳个人或组织在南沙发起成立经济类、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民办社工机构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允许港澳台人士担任在南沙新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负责人。”下一步,我局将协同南沙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创新试点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