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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疫情防控中严格慈善募捐行为的紧急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13 18:18:48 阅读次数:-

各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组织:

  此次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慈善募捐行为,引导各方依法有序参与慈善募捐,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慈善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大局需要。各区民政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动员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慈善力量的优势,并加强指导、督促慈善组织按照依法、精准、高效、公开的基本原则开展慈善募捐。各慈善力量要加强与捐赠人、受益人的沟通协调,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

  二、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慈善募捐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提前10日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要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联合开展。

  三、规范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其中,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受赠人应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确保款物接受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受赠人使用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绝不允许迟缓拖延,绝不允许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受赠人应当按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对捐赠款物进行信息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布捐赠收入、支出明细、受益人群等信息,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四、加强疫情期间慈善募捐监督检查。各区民政局要依法履职尽责,密切关注涉及慈善募捐的社会舆情,加大对本辖区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募捐活动的监管力度;将涉及疫情防控的慈善募捐、信息公开制度等列入年度慈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募捐的;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要依法查处;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