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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6-07 09:15:52 阅读次数:-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原因

2000年以来,各区按照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逐步建立了我市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人员队伍素质逐年提升,人员经费保障渠道逐步完善。目前,全市共有11209名专职人员,是我市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力量。由于专职人员的工作岗位在社区居委会,其岗位性质长期以来难以确定,各区在队伍管理中采用的标准,方法不尽相同,影响了专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队伍管理。为此,基层对规范专职人员管理的要求比较迫切,需要在市级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专职人员队伍的管理。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

6.《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专职人员的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2.管理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专职人员队伍的管理主体,具有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3.专职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招聘对象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于“村改居”的社区,考虑社区实际,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4.专职人员的考核奖惩。建立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市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各区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

5.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各区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各区专职人员的人数和工资分担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占60%左右,奖励工资占40%左右。专职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6.对现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过渡问题。一些区此前对居委会专职人员未统一规范管理的,应在《管理办法》实施后,通过对现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统一培训及考核合格后,过渡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四、《管理办法》如何落实

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工作节点,对各区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各区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区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

五、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进行咨询,电话:83178763,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10030),邮箱:sqjs2002@163.com。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