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黄埔区果园五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捌万圆整(2178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支委会议”)和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由支委会研究决定;办公会议是对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局的工作要求,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依法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行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区除外);指导协调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部门做好区内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指导协调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负责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片区督导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热线接听、线索排查、转介工作;协助指导、帮助和监督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设立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党支部(以下简称“市未保中心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并根据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三)研究决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五)听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汇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发展党员和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评先评优等事项。
(六)听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部署上级巡视巡察、督查检查以及审计、基层评议机关等重要工作事项。
(八)研究单位机构职能设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以及评先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单位领导班子分工。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党组织讨论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成立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党支部,在广州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四)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需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到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支持本单位按照其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查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办公会议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行政事务会议制度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市未保中心主任,市未保中心主任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免。
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
(2)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3)负责领导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4)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有关市机构编制文件批复,本单位内设办公室、宣传和教育部、人事部、临时监护部、咨询接待部、对外联络部、权益保护部、督导事务部8个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以及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其权利有:
(一)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二)有权监督本单位依法履职;
(三)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的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关爱保障力量,联动社会力量参与,夯实兜底监护底线,按照国家、省、市未成年人工作统一部署和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在核定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推动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优化机构服务,压实临时监护职责。不断优化儿童起居和学习环境,丰富机构内文体课程,为受助儿童提供优质的临时照料服务。建立专业团队,利用指纹和人脸识别、互联网等寻亲渠道和技术手段,持续健全寻亲送返机制,帮助受助儿童返乡。协助公安机关为拐卖解救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为有需要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二)发挥热线效能,提高困境儿童帮扶水平。12345热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家座席为全市未成年人提供政策解答、需求接报、资源链接和个案处置等服务,依托省困境儿童管理系统,排查摸清困境儿童需求,提升服务的精准度。加强市级未保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管理,动态对接省系统数据。利用“穗好办”平台,实现更多服务“指尖办”。
(三)链接社会资源,提升困境儿童服务质量。以未保服务为基础,联动社工、志愿服务和慈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发动志愿者、链接慈善资源等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亲子协调等专业服务,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
(四)创新片区督导,强化基层儿童工作队伍能力。将全市11个区划分片区,实施专人专片负责制督导,不断优化督导内容,通过现场讲学、培训送课、完善制度等提供支持。定期编发督导简报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定期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助力推动各区未保机构和基层队伍履职尽责、提质增效。
(五)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关心关爱困境儿童氛围。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家庭教育、儿童心理等事关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主题,分类录制精品课程,打造“数字课堂”,协助指导、帮助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常态化开展社区政策宣讲,定期制作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益广告、短视频、微动画,在地铁、公交、两微一网一屏等进行投放。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物资、捐赠款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审计工作规定及要求,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依规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依规组织内部审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通过广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8日经支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