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天河区市燕岭路418号、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81号、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2号、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黎家塘村大山窿地块。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12817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按照殡葬管理、殡仪服务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遗体接运(含国际运输)、防腐、殡殓、火化、骨灰(骨殖)安葬安置拜祭等殡葬及其用品有关服务,负责所属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推进殡葬科技与信息化应用工作,开展殡葬文化的研讨交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心按规定成立中共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委)。中心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中心党委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以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加强对中心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中心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 预算绩效、“三重一大”,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选人用人规定领导中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中心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立良好形象,加强精神文明和中心文化建设。
(六)完善中心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制度,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一)中心党委是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有关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等“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必须经中心党委共同研究决定。
(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中心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委书记牵头定期召开中心党委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在中心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升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中心各项工作发展保持正确方向。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党员干部的坚强堡垒。
第十五条 本中心党委下设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一)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按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纪委)。中心纪委在中心党委、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中心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
(二)强化党内监督。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五)加强自身建设。
(六)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纪委书记是履行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委员会会议、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落实党章党纪,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方针政策的和决策部署。
(二)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拟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和资产管理。
(五)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七)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依照保密规定和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心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心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决定中心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中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五)听取中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中心落实意识形态制度的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部署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基层评议机关等重要工作事项。
(八)研究决定中心领导班子分工。
(九)研究中心各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及中心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重大事宜。
(十)研究决定其他必须经中心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职权为:
(一)负责本中心审计工作;
(二)负责本中心业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中心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中心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编委《关于广州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04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19〕301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民政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1〕155号)规定,本单位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部、人事部、财务部、基建设备和科技信息部、服务质量控制部、殡仪一部、殡仪二部(广州市殡仪馆),殡仪三部(广州市火葬场管理所)、殡仪四部、公墓管理一部(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管理所)、公墓管理二部(广州市观音山公墓和回民公墓筹建办公室)。单位党组织按党章有关规定设置,其专职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级别待遇与单位行政领导正职或副职相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遗体收运、遗体出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及祭祀的权利;
(二)按公共服务均等化条件和程序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提供相关殡葬丧葬事宜有关证件、资料的义务;
(二)享受服务和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包括遗体和丧属;
(二)丧属可通过12345热线、中心投诉电话、填写《满意度调查表》、直接提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的理念是:尊礼、崇德、敬业、至善。
第二十九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业务部门包括殡仪一部、殡仪二部、殡仪三部、殡仪四部、公墓管理一部、公墓管理二部。
(一)殡仪一部是负责遗体运输、遗体存放、遗体入殓出殡服务等日常活动的执行业务部门;
(二)殡仪二部是负责殡葬服务业务办理、殡仪服务执行、落实政府惠民政策的重要业务部门;
(三)殡仪三部是负责遗体火化、骨灰领取和临时寄存等活动的执行业务部门;
(四)殡仪四部是负责铭恩园园区骨灰服务业务执行与园区日常管理的重要业务部门;
(五)公墓管理一部是负责大观北路园区骨灰服务与墓地服务的业务执行部门,也是园区管理的重要业务部门;
(六)公墓管理二部是负责观音山园区骨灰服务与墓地服务的业务执行部门,也是园区管理的重要业务部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具体根据《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举办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计划调控、统一审批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中心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中心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物价监管和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中心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中心经济秩序;如实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对中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具体根据《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产依照《广州市民政局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执行。社会捐赠资产是指捐赠方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给各单位及其供养人员的捐赠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产,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受赠资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使用受赠资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方的意愿, 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受赠资产挪作他用。中心接受社会捐赠资产原则包括:
(一)受赠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受赠资产应拥有完整的产权和可靠的质量;
(三)受赠资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符合各单位事业发展需求;
(四)受赠资产不存在有损害单位权益的附加捐赠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单位规范管理的目标。中心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向中心党委报告。中心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中心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按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其中包括: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及中心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以上重要信息应依法公开并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包括:
(一)单位的财务清算工作必须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主管部门或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
(二)清算期间,单位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
(三)清查清算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需报损核销的,须经资产占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各项费用、损失、收益等,计入损益,及时入账。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日经中心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 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