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5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肆万贰仟伍佰圆整(1054.2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所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市民政局代管房屋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代管房的产权办理、租赁、修缮和改建等具体工作;负责市民政系统基建工程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做好所属物业的产权管理、招租管理和基建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坚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推动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促进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需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所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所长为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职权为: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或聘任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批复文件,本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部、房屋管理部、工程部、房屋维修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维护服务对象享受合法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单位的服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据法律法规、本单位“三定”方案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市民政局代管房屋管理和市民政系统基建工程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负责市民政局代管房屋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代管房屋的产权办理、租赁、修缮和改建等具体工作,努力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协助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做好所属物业的产权管理、招租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民政系统基建工程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做好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投标、建设、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分离的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积极配合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7日经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