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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章程

来源:市救助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4-07-26 14:49:4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救助管理站。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果园五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元(8839.91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站务会议、站长办公会议形式作为主要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落实“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社会救助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致力于建立集救助、管理、服务、教育、感化、回归于一体的救助管理模式,积极发挥救助管理在民生保障、综治维稳、城市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负责对临近区域遭受家庭暴力侵受而无处立身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临时庇护、人身保护和救助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委员会(以下简称站党委)。站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本单位设立中共广州救助管理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站纪委),纪委书记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站纪委在站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内设机构均设立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站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站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是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办公室设在政工科,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宣传、纪检等工作。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费及财政资金,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前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审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任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审批本单位重大事项;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委员会会议、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站务会议、站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行政、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本单位内设办公室、救助管理一科、救助管理二科、生活服务科、医务科、政工科、财务科等7个机构。各科室职责权限、岗位职责和工作清单、管理程序和业务工作流程按《广州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享有的权利包括临时救助、临时庇护、人身保护、协助返乡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等;

  (二)遵守救助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救助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通过市长服务热线12345或本单位公布的投诉电话、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单位救助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食物、住处、急病救治、通讯联系、乘车凭证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和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政负责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向社会公开救助业务服务规定与工作流程等情况;

  (四)向干部职工公开单位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单位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其他按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9日经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4年6月20日经站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4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