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动态 > 公告公示

广州市老人院章程

来源:市老人院 发布时间:2024-07-26 13:39:5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老人院(加挂广州市第二老人院和广州市老年医院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新村广从十路1288号、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八路9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壹亿壹仟贰佰玖拾伍万壹仟肆佰元(211295.1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院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按照国家、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功能和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聚焦特困老年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需求,深化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以赴推进高水平老年医院建设,打造理念先进、管理服务一流的新型公办养老机构标杆院,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高质量医养结合服务,充分履行托底保障、应急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标准引领、辐射带动等社会责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为本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人、优抚对象和社会上有需要的托养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生活起居、文化娱乐等服务。开展养老服务理论与实操技术研究;开展养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技术指导;提供养老服务管理咨询、督导和评估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老人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一切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捍卫“两个确立”。

  (二)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三)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党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以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四)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五)持之以恒抓好作风纪律建设,扎实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党委。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三)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

  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举办单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

  (四)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根据本单位《党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1.主持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

  2.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本单位设1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部、财务部、生活服务部、基建及设施设备部、教育培训部、质控安全部、市第二老人院综合部、医务部、康复部、护理部、社工部、护养区管理部、医养区管理部、社会服务部、市第三老人院筹建部。

  各部门在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服务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业务服务的相关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部门规章制度,以本单位内部各项标准文件为操作指引,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咨询督导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绩效管理等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坚持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资助的使用按照机构宗旨,捐赠、资助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前或离任后,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机构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应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按规定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20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老人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