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广州市殡葬监察大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9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肆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442.1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为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处务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全市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的党组织形式为中共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党支部)。本单位党支部积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发展。
(二)切实履行党支部的领导责任,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全面推进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其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干部职工队伍紧密地团结在党支部周围,共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挖掘、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的优秀人才,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报道,鼓励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
(六)履行其他应由基层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二)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党支部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行使权力,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业务发展必备的资源等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处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行政事务会议制度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职责:
1.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处会议决议;
3.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办公室、业务科共2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包括: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置和反馈有关结果。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落实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本单位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业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市殡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制订起草政府层面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并开展相关的政策调研;研究制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研究起草全市殡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市殡葬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对全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公益性骨灰楼(骨灰安放地)等殡葬设施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殡葬行业突发事件的殡葬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殡葬改革宣传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执行广州市财政局有关规章制度,由广州市国库支付中心统一集中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举办单位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情况。
(四)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五)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6日经职工大会、处务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