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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章程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6:08:1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挂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广州市福山公墓管理处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9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亿玖仟叁佰零陆万壹仟叁佰元整(69306.13万元),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处务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保管存放符合条件人员的骨灰;负责银河革命公墓、福山公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陵园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为国家和省、市开展烈士公祭活动提供场所。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党总支)。处党总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职责履行全过程,推动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处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处党总支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本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处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管理处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职权为: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16〕228号),本单位设办公室、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财务部、信息工程部、政工部、宣传教育部8个内设机构。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等有关规定安放骨灰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殡葬基本费用减免的权利;

  (三)免费参观烈士纪念馆等场所的陈列和展览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的服务质量、收费项目进行监督及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做到文明祭祀;

  (三)爱护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维护良好的参观及活动环境,保持庄严肃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服务热线、公众号、信箱,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坚持依法履职、廉洁高效、绿色生态、安全发展原则,开展骨灰安放及烈士褒扬纪念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公墓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墓地设施的安全、整洁,营造安全有序的祭扫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文明接待用语,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透明的殡葬服务。

  (二)弘扬节地生态安葬,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宣传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积极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三)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维护。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管理、修缮和维护,确保建筑本体安全;加强园区绿化景观管养、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工作,营造庄严肃穆、优美和谐的纪念氛围。

  (四)组织开展烈士褒扬纪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功能,组织开展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党性教育、红色研学、思政教育、主题展览等宣教活动。

  (五)组织开展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以及惠民殡葬政策。

  (三)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4日经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处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