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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章程

来源: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1 17:25:5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5-99号901房、902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壹仟陆佰圆整(424.1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和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事业;承办市老龄委决定的有关事项,联系、协调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区的老龄工作,负责老年人社保(优待)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起草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开展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调研;协调推进老年文化、教育、体育、老龄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性敬老、助老活动,指导为老服务、老年活动场所和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的重大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以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支部议事与决策规则,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对“三重一大”等事项形成决议、决策,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章程,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会议,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行政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本单位设置秘书科、宣传调研科、业务科3个内设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运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全市老年人。其具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单位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研究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各部门、各行业和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事业;

  (三)承办市老龄委决定的有关事项,联系、协调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统筹、协调、督促和检查各区的老龄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研究起草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开展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调研;

  (五)协调推进市老年文化、教育、体育、老龄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全市性敬老、助老活动,指导为老服务、老年活动场所和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

  (六)开展与老龄问题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协调有关老龄事务的重大活动; 

  (七)其他合法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其他国有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把关,努力节约支出,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0日经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干部职工大会讨论,中共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