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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来源: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11 14:45:3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广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广州市社区治理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叁万圆整(2093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围绕广州民政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社会组织服务交流、民政领域“数字政府”建设等职能作用,服务广州民政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民政事业发展与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协助统筹开展民政工作交流和干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和信息化应用辅助性工作;承担涉及民政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承担全市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促进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政策实施、扶持措施、发展状况等调研工作,为社会组织提供交流培训、项目策划、资源链接等相关服务;承担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协助管理市民政服务管理监控中心及市民政局机关大楼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决策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在中共广州市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意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把好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党支部制定《中共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等,确保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党支部委员会由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审批/备案。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人事任免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是:

  (一)机构设置:设综合部、财务部、社会组织培育服务部、政策研究部、培训和交流部、科技和信息部、社区治理服务指导部、机关事务部8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民政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1〕155号)设定。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州市民政局机关相关处室、入驻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社会组织,其权利是: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有关职责开展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推动全国民政政策观察点(广州)落地落实,建立民政政策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一体观察和日常联络运作机制,开展民政政策执行情况的实地观察与研究,形成观察报告。协调、推动广州民政“高质量发展”智库发展,每年汇总智库专家意见建议,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开展民政课题调研。协助开展局系统政策理论课题研究,指导局系统各处室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建优市社会组织党建展览馆,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学习、项目策划、资源链接等服务,深化社会组织服务交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基地入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强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广州民政“数字政府”建设,开展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工作;做好数据治理工作,打通“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做好市民政服务管理监控中心和市民政局机关大楼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6月21日经中共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中心职工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4年6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