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广州市儿童综合康复中心、广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广州市第二儿童福利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眼洞村龙湖路233号。2.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3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亿叁仟陆佰肆拾陆万元整(¥ 436,460,000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行政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孤残儿童、弃婴的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等服务工作;承担在院内长大不能独立生活和生活不能自理成年孤残收养人员的管理、养护、医疗等服务工作;承担因父母服刑、吸毒、患精神病或因流浪乞讨、被拐卖等原因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托养服务工作。(涉及资质许可项目须持有效资质证书开展)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委地位和作用是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院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党委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是坚持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政治引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全面改革创新谋发展;四是坚持服务干部职工注重工作实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院党委会、院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落实党章党纪,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和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的管理;
5.定期向党委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依照保密规定和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1.党委会:由院党委委员组成。
2.行政会议:我院行政会议分为院务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院务会议由全体院领导组成。专题工作会议由院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经办同志组成。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
院党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考核、议事规则: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广州市社会福利院“三重一大”等重要事宜。
行政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1.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局党组领导下,主持行政业务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分管办公室。
3.对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科研、培训等各项行政工作有领导权、指挥权,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4.依法行政,致力于实现本院行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民政局直属公立医院领导职数的批复》(穗编字〔2020〕288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加市社会福利院事业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22〕114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社会福利院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2〕193号)的规定,本单位设办公室、政工部、财务部、总务部、龙洞院区综合部、儿童社工部、社会救助部、养育部、医务部、护理部、综合康复部、感染管理部、学前与送教部、义务教育部、职业教育部、德育部等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生存和发展权;
(二)人格尊严权;
(三)隐私保密权;
(四)享受平等医疗待遇权;
(五)知情同意权;
(六)对本单位的批评建议权;
(七)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
(八)受教育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儿童议事会。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儿童议事会由亲职议事员、专家顾问和儿童议事员组成,由院儿童社工部协调组织,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主要围绕医疗、教育、康复、生活环境、心理健康、文化活动等与儿童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进行研讨。
(二)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社会救助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特困人员代表组成,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我院特困供养人员各项工作。定期召开议事会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养育护理:为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我院孤残儿童、弃婴,院内长大不能独立生活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孤残收养人员,因父母服刑、吸毒、患精神病或因流浪乞讨、被拐卖等原因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养育服务,保障其生存、发展权利。
(二)医疗救治:为残疾、病患儿童提供及时的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保障生命安全,提高生存质量。
(三)特殊教育: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及生活支持和引导,提高生活适应能力。
(四)康复训练:为肢体、智力、言语障碍等儿童提供医疗康复治疗,促进功能恢复。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等工作必须纳入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物资、捐赠款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开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或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9日经院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党委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