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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章程

来源: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09 16:24: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东秀路143号自编10栋。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零陆拾捌万玖仟捌佰圆整(¥2068.98万)。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市本级救助管理机构内超过规定时限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受助人员的安置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为中共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略;

  (二)讨论和决定改革发展、财务收支、内部机构设置、干部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三重一大”问题;

  (三)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四)抓好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六)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按照组织程序改选。

  第十三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按期换届改选制度;

  (二)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三)党内表决制度;

  (四)党内报告制度;

  (五)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四)批准领导班子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

  核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领导班子、人事部负责人组成。支部委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按照组织程序改选。领导班子任期按上级主管部门任职文件执行,人事部负责人任期按上级或本单位任职文件执行。

  2.主任办公会议:由领导班子、各部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班子任期按上级主管部门任职文件执行,各部室负责人任期按上级或本单位任职文件执行。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讨论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问题事项。

  2.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执行回避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负责人(兼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职权:

  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

  2.在举办单位领导下,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审计工作;

  3.明确领导班子分工,检查督促各项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4.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5.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0〕69号),设综合部、人事部、安置服务一部、安置服务二部、医务部、护理部、社工部7个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二)人格尊严权;

  (三)隐私保密权;

  (四)享受平等医疗待遇权;

  (五)知情同意权;

  (六)对本单位的批评建议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详细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病史及资料;

  (二)配合必要的检查、评估、治疗和保护性约束等;

  (三)积极配合开展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及返乡;

  (四)尊重工作人员劳动和人格,不得以各种理由辱骂、诋毁甚至攻击工作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以护理照料为主、医养结合;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根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性别等分类分区管理。

  第二十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具体措施:

  坚持以受助人员为中心,围绕推进安置事业高质量发展,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落户安置、残疾评定、医保申请、特困办理、寻亲送返等工作,做好受助人员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训练、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全力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

  本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内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等工作,必须纳入中心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本单位人员(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物资、捐赠款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九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省市局审计工作规定及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开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本章程于2024年4月23日、4月24日先后经职工大会、主任办公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支部委员会,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