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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章程

来源: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02 09:48:0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4-5层;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道景云路4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仟壹佰捌拾贰万元整(818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制定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技术性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业务培训;承担全市养老服务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养老服务和养老人才培训;开展养老服务调研,提供老年人咨询服务;承担我市社区服务平安通呼援服务监管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负责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遵守党的章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支部议事“十六字”方针原则,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对中心“三重一大”等事项形成决议、决策,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章程,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主任。

  (二)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1.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3.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行政负责人(主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民政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1〕155号),本单位设置综合部、财务部、核查部、业务指导部、技术保障部、教育培训部、社会工作部、服务部、人事部9个内设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维护服务对象享受合法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单位的服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二)制定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业务培训;

  (三)承担全市养老服务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养老服务和养老人才培训,开展养老服务调研,提供老年人咨询服务,负责我市社区服务平安通呼援服务监管以及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等事务性工作;

  (四)开展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服务平台和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技术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接受以本单位为受益对象的捐赠、资助。可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委托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或组建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按市审计局、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4日经本单位主任办公会、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