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动态 > 公告公示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04 10:54:05 阅读次数:-

各市本级慈善组织(含省厅下放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3〕65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办函〔2023〕10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增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信力,保障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工作部署,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起对市本级慈善组织(含省厅下放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情况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请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于3月10日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到位。现将专项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实施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3月10日前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参照“阳光慈善”工程重点检查内容(附件1)进行自检自查,做到严格自查、及时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二)重点检查阶段3月11日至6月30日对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情况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梳理问题清单,形成分类整改依据。

  (三)分类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敦促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对通过整改仍未达到法定信息公开要求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二、专项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各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并根据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情况,采取线上或实地检查等方式,检查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情况。

  三、专项检查要求

  请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阳光慈善”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严格开展自检自查和分类整改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到位,并于2024年3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联络员名单(附件2)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邮箱gzmzcs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重点内容.doc

     2.专项检查联络员名单.doc

  广州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刘卜菘、杨玉婵,联系电话:020-83178778、020-8339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