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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二是在2022年度社会组织抽查监督中,发现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因2016年抽查监督发现不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因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104
联系部门: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8317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