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政法律法规政策普法宣传,加深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了解,提升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现公布一期广州民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特此公告。
广州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案例一:对不规范地名“某商务大楼”进行执法检查案例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检查(职权部门:区划地名处)
二、基本案情
根据不规范地名线索调查,位于某区的某大楼涉嫌使用非标准地名“某商务大楼”设置标志。市民政局查核相关地名档案,并联合属地区民政局组织现场检查。2022年4月21日,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区某大楼进行行政检查,发现权属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建筑物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某商务大楼”设置标志的行为。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现场笔录,并对相关标志拍照,固定证据,并现场责令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整改。
三、处理结果
2022年5月29日,权属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市、区民政局报告,已完全拆除“某商务大楼”的非标准地名标志,并提交了整改照片。6月17日,市民政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回头看”,现场确认上述整改已落实。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2年4月21日,市、区民政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区某大楼进行检查,发现权属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建筑物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某商务大楼”设置标志的行为。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按规定进行了现场笔录,并现场责令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整改。该公司也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二)法律适用
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设置标志,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和《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事实认定上
根据不规范地名线索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查阅相关档案,并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按规定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对相关非标准地名标志进行拍照取证,固定证据,事实认定清晰。
2.法律适用上
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地名设置标志,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及第三十七条“……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招牌中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标准地名字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区民政局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
3.指引作用上
市民政局在行政检查时及时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况,并马上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减少不规范地名造成的影响,优化我市地名环境。
案例二:对某协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行政处罚案例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上旬,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广州市某协会不在登记住所办公等问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规定对该协会不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案予以立案。在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核实后(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的全过程记录),掌握了该协会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违规的法律事实及证据,向协会负责人发出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该协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该协会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法制审核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对该协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该协会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该协会未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某协会不在登记住所办公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之后,该协会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整改。
四、案件解析
在该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要求,有效保证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一)案情分析
1.事实认定清楚。经现场核查,某协会事实上已搬离登记住所,现场已由其他公司实际办公使用。协会搬离登记住所至今,未按规定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登记住所变更申请。
2.证据确凿充分。执法人员在登记住所收集了协会不在场办公的照片、视频等关键证据,通过查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也未收到协会提交的登记住所变更申请材料。同时也约谈了该协会相关负责人,制作了约谈笔录,并收集了住所使用证明等书证材料。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协会存在不在登记住所办公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1)实体上法律适用准确。该协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广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第1项“社会团体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中“较轻”:“初次违法的”,予以警告,……规定,该协会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应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决定。
(2)程序上处罚程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该协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含法制审核)后,向协会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该协会未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执法示范点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记录,是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具体举措,进一步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指引作用上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宣讲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指引其积极整改,按规定完成了登记住所变更登记。
案例三:多措并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案例
一、涉及执法事项
多措并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案例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区户籍居民吴某在外流浪,经公安部门确定其69周岁,无父母、无子女。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接回吴某后成立了救助工作小组,协助其申请了临时救助,并向其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及申办方式。经吴某申请,街道办事处对其开展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和入户调查。经过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公示后,吴某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区民政局结合吴某的实际情况,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一是将吴某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在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期间,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三是转办其提交的公租房申请。
四、案件解析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托底线的功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吴某给予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有效保障了吴某某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案情分析
1.事实认定清楚。吴某,年满60周岁,无父母、无子女,无资产、无收入。
2.证据确凿充分。经公安部门确定,吴某某69周岁、无父母、无子女;经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其名下无资产,无收入。
(二)法律适用
1.实体上法律适用准确。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对其进行特困人员认定及供养;依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其开展临时救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为其转办公租房申请。
2.程序上救助程序适当。吴某按“一证一书”的要求持身份证、户口簿提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并签署《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街道办事处对吴某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对其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结束后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核确认,于次月为吴某发放特困人员救助金。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执法示范点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吴某办理特困供养待遇、临时救助的全过程进行跟进,社会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合理合情,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指引作用上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根据吴某的实际情况开展救助指引。一是对吴某进行了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二是指引其按“一证一书”要求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三是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四是转办其提交的公租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