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挂广州市康宁医院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东秀路14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亿壹仟零捌拾伍万玖仟伍佰元整(81085.95万元),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院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主要承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精神病人收治工作,为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承担城市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特困病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为其他有需要的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提供社区精神卫生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院纪委在院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十五条 本单位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办公室设在政工部,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工作。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费及财政资金,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提前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议、院务会议、领导班子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根据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行政事务会议制度确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职权为:
(一)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在上级部门和医院党委领导下,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全面负责医院的行政管理、医疗、教学、科研、财务、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领导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机关汇报。
(三)领导组织定期深入门诊、病区检查医疗、护理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技术及服务水平。
(四)领导医院学科建设、临床教学、业务技术学习、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不断运用、开展和引进新技术,提高全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领导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及社区医疗工作。
(六)抓好管理教育,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执行。
(七)领导督促财务收支、预决算、经费使用绩效等财务管理工作。
(八)领导督促基础建设、物资供应、环境绿化等后勤保障工作。
(九)领导督促安全及信访维稳等工作,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广州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04号)、《关于调整市民政局直属公立医院领导职数的批复》(穗编字〔2020〕288号)的规定,本单位设办公室、政工部、财务部、总务部、医务部、康复科教部、流浪精神病人救治部、护理部、感染管理部、社会工作部10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为600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院长1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专职纪委书记1名,副院长4名。正副部长(主任)26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二)人格尊严权;
(三)隐私保密权;
(四)享受平等医疗待遇权;
(五)知情同意权;
(六)对本单位的批评建议权;
(七)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详细如实提供个人病史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得隐瞒信息或提供可能误导诊疗的不实信息;
(二)配合对患者有益的相关检查、治疗、服药和保护性约束等,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形式拒绝或逃避;
(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得以各种理由违反;
(四)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和人格,不得以各种理由辱骂、诋毁甚至攻击医护人员;
(五)按时、按数缴纳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六)达到出院标准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遵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诊。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本单位公布的投诉电话、院领导信访接待日、院长信箱、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康复于一体,突出救治和康复特色,在满足特殊困难群体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功能,面向社会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一)加强门诊工作。根据不同人群的候诊需要,使广大群众尽可能在舒适、优雅的环境中享受医疗服务,做好挂号、导诊、咨询、检查、取药服务。
(二)加强病房建设。病房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正(副)主任医师三级查房制。住院病人要有固定的医师负责管理,组织有经验的专家查房、会诊,指导对疑难、危急病症的诊治。
(三)加强护理工作。病区护理质量实行护士长、质控护士、护士三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护理工作面向临床、面向病人,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护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药事管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对麻精药品实行专柜、专帐、专人管理,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等五专管理。贵重药品要建立和健全保管、领发制度。对危急病人的抢救用药,要保证及时供给。
(五)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做好城市流浪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行为发生。
(六)加强院感防控。积极宣传普及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和医院感染的知识。搞好医院的环境和饮食卫生,完善对有毒、有害和有传染性的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发现传染病人,及时报告,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妥善处理。
(七)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大力推动科研创新、科研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拓展医疗服务,优化就医环境。不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管理水平, 为精神病人提供优质医疗及照顾;建立医院协作机制, 为同时有传染病、严重外伤等躯体疾病者及时转院医治;完善精神康复机制,除药物治疗,提供心理治疗、职业治疗、物理治疗、社工介入等。
(二)严抓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考评工作,对医疗、药剂、医技各层面工作强化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开展全员性、多层次、分岗位的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机制。
(三)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稳步推进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实现及时救治、及时护送返乡的工作闭环。实现受助对象身份信息、健康状况的共享共用及护送返乡共商共定、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办理转安置。
(四)深化科研教学管理,推动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投入,积极开展以提高医疗护理水平为主的科研工作,鼓励医务人员和外院合作作科研。鼓励各类人员积极申请课题立项和撰写学术论文,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活动,提高全院学术水平。
(五)强化用药监测和合理用药。做好抗菌药物、麻精药品、重点监控药物等临床使用管理,同时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完善药学服务相关规范。
(六)加强医用耗材管理。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建立耗材管理信息台账,统计医院耗材的各个种类,做好耗材的数量、价格、日期等信息记录,同时对耗材的入库、出库以及消耗情况进行透明化管理。
(七)落实医保各项惠民政策。做好适度医疗,控制医保费用,减少医疗浪费,规范医保患者就诊、住院、治疗、结算的全过程,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构筑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只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财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管理,统筹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进行政策指导;
(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资金预算、资产处置等;
(四)进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变化,计提折旧等;
(五)每月末与总务部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组织或参加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培训;
(七)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置换、报废、报损以及出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九)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以及各项税费;
(十)接受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十一)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总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实物统筹以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办理固定资产的实物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交回、保养维修、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
(二)负责录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卡片,连续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三)统筹调配各部门闲置、使用不当、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
(四)每月末与财务部和资产使用部门核对账目和实物,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管理本单位房产,包括出租、维护、修缮等。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二)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固定资产;
(三)配合总务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账目和实物;
(四)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报废、调拨等审批手续。
各部门应当指定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政工部配合开展固定资产的监督工作。在工作人员调离(含退休、辞职等)本单位前,督促其办结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离院工作人员财物移交清单》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对涉嫌侵吞固定资产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院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收入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定向捐赠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管理
严格预算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报销审批按照本单位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基建工程资金审核,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消费支出严格按照本单位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卡结算有关要求等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各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部门预算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
(二)真实规范原则。预算数据信息采集和填报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全面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
(三)收支平衡原则。凡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均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在支出安排上,兼顾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四)绩效管理原则。落实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以及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依法依规做好预算信息的公开披露和说明解释。
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大额度资金的申报、调整、使用等应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和决定。
注重预算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年度决算管理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将全部收支按照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
财务部按照财政部门部署决算的编报事项,编制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物资、捐赠款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家省市审计工作规定及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依规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二)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制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2.单位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资金较大的,内部审计小组应每年于上年度决算工作完成后开展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3.对本单位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执行重大决策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结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每3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4.对本单位采购、工程和资产项目结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进行审计;也可以每3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5.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民政局审批管理处;
6.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民政局审批管理处督促本单位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机关和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7.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经院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市民政局审批管理处备案;
8.按时完成审计机关委托、院党委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和市民政局审批管理处交办的内部审计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本单位院务公开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向社会公开医院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
息、医疗服务规定与流程、行业作风建设、大型医用设备设置许可情况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四)向职工公开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
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医院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3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院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院务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