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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16:55: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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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20年年度报告,且因未按规定提交2019年度报告的行为受到过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按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不在登记住所办公,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两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粤民规字〔2020〕1号)第十五条第(五)项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民政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104室

  联系部门: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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