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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9-01 16:03:53 阅读次数:-

各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广州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慈善专项基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各慈善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将加强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作为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作为加强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的有效举措。各慈善组织对下设慈善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慈善专项基金在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慈善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严把设立关口。各慈善组织要加强对慈善专项基金设立论证规划,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数量服从质量,规模服从社会效益,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要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明确慈善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慈善专项基金,慈善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本组织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各慈善组织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慈善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三、规范名称使用。慈善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慈善专项基金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所属慈善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

  四、强化审核把关。设立慈善专项基金应当经慈善组织内部讨论决定,相关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各慈善组织应当健全设立慈善专项基金的内部审核程序,对设立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加强对捐赠的审查把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设立慈善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
五、全面加强管理。各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慈善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的全过程监管。各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慈善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髙效使用、科学规范。慈善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各慈善组织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慈善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其他慈善专项基金。基金设立方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须经得慈善专项基金所在慈善组织的同意。

  六、做好备案工作。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七、落实信息公开。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慈善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慈善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慈善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方式开展公募活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设立慈善专项基金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风险防范。慈善捐赠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各慈善组织要把慈善专项基金作为风险排查的重点,加强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及时化解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国际交往风险等。要建立健全慈善专项基金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对慈善专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慈善专项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并做好终止后续事宜。对于终止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资金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慈善组织应当依法依章程和捐赠协议妥善处置剩余财产,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各慈善组织要对所设立的慈善专项基金进行全面清查,对于设立不符合规范、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慈善专项基金,通过撤并改等方式进行整顿,并请填写《慈善组织慈善专项基金情况表》(详见附件1),于9月8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gzmzcsc@163.com。请各区民政局参照市局做法开展工作,并请填写本地区登记成立或认定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9月15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情况表.xls

     2.区民政局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情况汇总表.xls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日

  (联系人:张艺馨、程玲,联系电话:020-83178742、020-8317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