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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5:12:46 阅读次数:-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粤民事〔2013〕1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6厅委《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同时,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请于2020年9月24日前向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燕岭路394号(邮政编码:510507);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bgcywk@gz.gov.cn;

  3.传真文件至:020-87053700;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一)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2016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在广州市辖区内死亡,并在辖区内殡葬服务单位实行遗体火化或者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二、减免的项目、标准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2.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3.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4.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6.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7.骨灰撒海。

  8.骨灰寄存(从火化之日起不超过5年,存放在广州市殡葬服务单位),按每年70元标准,每具寄存费用不超过350元。

  以上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680元。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

  参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项目及标准第1至第7款所有项目,每具最高减免金额为133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在本市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直接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直接减免。

  (二)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实行遗体土葬的,丧事委办人可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逝者为广州市户籍的,其丧事委办人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减免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减免限额。

  (三)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6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的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6.出示逝者异地火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在火化当地享受了减免费用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四、结算方式

  (一)广州市户籍人员减免费用结算方式

  1.殡葬基本服务减免费用所需经费由死者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办理丧事的,由经办的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减免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的数量和金额,在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送户籍所在区民政局核实。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于当月月底前将款项划拨至殡葬服务单位。

  3.广州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街(镇)民政部门送所在区民政局核实后,办理支付手续。

  (二)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结算流程

  1.殡葬基本服务减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2.殡葬服务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数量和金额,每半年填写《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向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三)骨灰撒海活动经费结算

  骨灰撒海活动经费由广州市殡葬管理处根据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宣传,规范管理,把殡葬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好,对殡葬基本服务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的档案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档案保存应不低于5年,以备查验。

  (三)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严格核实把关,不得违背丧属意愿增加服务内容,不得虚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丧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只能减免一次,减免费额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殡葬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与民政部门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所称少数民族是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三)本通知所述的死亡时间及地点以逝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上注明的为准。

  (四)本通知所称的殡葬服务单位是经市政府或民政、民族宗教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楼、骨灰安放地以及回民殡葬服务机构。

  (五)本通知所称骨灰撒海是指由市民政部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机构举办的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活动。

  (六)符合省、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的,按困难群众减免政策执行;已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殡葬基本费用减免或者报销的,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请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费用减免或报销。

  (七)遗体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土葬、抢运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八)本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15〕268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非广州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穗民〔2016〕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2.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3.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  日


附件1-1

  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表一)

  (广州市户籍人员、非户籍人员在本市火化适用)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死亡时间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镇)             

死亡证明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减免的项目

□遗体接运  (费用          元)

□遗体消毒  (费用          元)

□遗体冷藏防腐   (费用          元)

□遗体告别厅租用  (费用          元)

□遗体火化 (费用          元)

□普通骨灰盅  (费用          元)

□骨灰寄存   (费用          元)(仅适用于广州市户籍人员)

减免金额合计:                    (元)

丧事委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逝者的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本表分两联填写。第一联由经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丧事委办人留存。


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表二)

  (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使用)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死亡时间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镇)             

死亡证明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减免的项目

米依接运、米依洗水、卡番布、米依落坑、金井盖、坟场管理等项目

免除金额合计:                        (元)

(广州市户籍最高不超过1680元,非广州市户籍最高不超过1330元)

丧事委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逝者的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本表分两联填写。第一联由经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丧事委办人留存。


附件1-2

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在异地火化适用)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死亡时间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镇)             

报销凭证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2.□ 逝者异地火化证明

3.□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

报销的项目

□遗体接运  (费用          元)

□遗体消毒  (费用          元)

□遗体冷藏防腐   (费用          元)

□遗体告别厅租用  (费用          元)

□遗体火化 (费用          元)

□普通骨灰盅  (费用          元)

□骨灰寄存   (费用          元)

报销金额合计:                    (元)

丧事委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逝者的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核实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说明:本表分三联填写。第一联由经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丧事委办人留存,第三联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留存。


附件1-3

年广州市       区   季度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适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火化日期

免费项目


合计

遗体

接运

遗体

消毒

遗体

冷藏

防腐

遗体

告别厅

租用

遗体

火化

普通

骨灰盅

骨灰寄存

镇(街)















































合    计









  编制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制表:           核实:

  本表由殡葬服务单位填报(一式3份),经各区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当地财政部门。


年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

  (非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适用)

编制单位:(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制表:           核实: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火化日期

免费项目


合计

遗体

接运

遗体

消毒

遗体

冷藏

防腐

遗体

告别厅

租用

遗体

火化

普通

骨灰盅

 











 











 











合    计








  说明:本表由殡葬服务单位填报(一式3份),市殡葬管理处核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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