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函〔2020〕5号
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文件要求,各相关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
(二)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情况;
(三)专用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
(四)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等情况;
(五)产品和服务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情况。
请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的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对于提交虚假报告的或逾期不提交的,民政部门将通过部门网站或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