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反映的情况已知悉。
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第七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上述情况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您可向受理地的民政部门和属地镇(街)咨询了解有关情况。
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