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穗民〔2024〕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委政法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体育局、医保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林业园林局,市妇联、团市委、残联、老龄办,广州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7日
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对象 | 项目 | 服务内容 | 类型 | 市、区责任部门 | 相关政策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0〕21号) | |
3 | 社会化管理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接收和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提供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整理、查询等服务,根据档案记载内容出具相关证明。 | 社会 优待 | 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 《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6〕188号)、《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2015〕127号)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照护 需求综合评估 | 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对其能力程度、健康状况、社会支持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结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 照护 服务 | 市、区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 | 《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穗卫规字〔2021〕1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2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1号) |
5 | 社区养老服务 | 1.养老服务向导: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2.日间托管: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失智)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3.临时托养: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半失能及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个人护理、康复训练、文化娱乐、夜间住宿等服务。 4.“平安通”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定位服务、咨询转介、心理慰藉、定期关怀、提示服务等基础服务和健康监测、智慧医疗等拓展服务。 5.康复护理: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6.辅具租赁: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7.文体教育:依托社区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照护 服务 | 1-4.市、区民政部门 5.市、区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 6.市、区民政部门,市医保局 7.市、区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健康、体育、老龄工作部门 |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平安通”服务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8号)、《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穗医保规字〔2023〕1号) | |
6 | 老年人助餐 配餐 | 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4〕3号) | |
7 | 居家上门服务 | 1.基本生活照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洗涤、生活护理、协助进餐、陪伴就医、代办服务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2.家庭养老床位: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使老年人居家就能享受到“类机构”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 | |
8 | 居家适老化 改造 |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居家适老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穗民规字〔2021〕8号) | |
9 | 长期托养 | 依托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辅具租赁、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托养服务。老年人入住普惠型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普惠收费。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按规定减免。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20〕6号)、《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23〕7号) | |
10 |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 |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其中特困人员纳入特殊保障通道;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纳入优先轮候通道;普通轮候通道中的孤寡老年人可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入住。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户籍限制。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1〕4号) | |
11 | 老年人意外 伤害保险 | 为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20元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区老龄工作部门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 | |
12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优待 | 老年人凭优待凭证免费或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服务单位为老年人搭乘公共交通提供便利。 | 社会 优待 |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区老龄工作部门 |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使用管理办法》(穗卫规字〔2021〕2号) | |
13 | 公共服务 及政务服务 优待 | 1.老年人凭本市老年优待凭证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享受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减收 1 元(专家特需、特优门诊除外)。 2.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3.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年满 60 周岁不满 65周岁半价,65 周岁以上免费。 4.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保障标准等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5.按规定享受文体教育等公共服务优待。 | 社会 优待 | 1.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2. 市、区林业园林部门 3. 市、区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 4. 市、区政务服务部门,相关公共服务单位 5.市、区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老龄工作等部门 |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使用管理办法》(穗卫规字〔2021〕2号) | |
14 | 无障碍改造 | 1.公共场所无障碍改造: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2.信息无障碍改造:对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 服务 | 1.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等部门 2.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 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无障碍环境设计导则》 2.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动方案》(工信部信管 〔2020〕200号)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5 | 老年人健康 管理 | 1.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2.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每年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两次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包含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6个方面。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 3.为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工作。 | 照护 服务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16 | 认知功能筛查 | 开展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通过“惠记忆”小程序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及时发现老年痴呆风险人群,提供分类预防干预服务。 | 照护 服务 | 市、区卫生健康、医保部门 | 广州市老年痴呆防治促进行动相关实施文件(可通过咨询社区卫生机构医生或登陆“惠记忆”小程序了解详情)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7 | 长者长寿 保健金 | 长者长寿保健金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1〕6号) |
高龄 失能 老年人 | 18 | 遗嘱公证 | 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 | 社会优待 | 市司法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
19 | 长期护理保险 |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按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和设备使用服务。 | 照护 服务 | 市医保、民政、卫生健康部门 |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24〕1号) | |
20 | 家庭照护培训 | 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 | |
特定 群体 老年人 | 21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 | 我市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纯老家庭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其他特定群体老年人,可以按政策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 | 照护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 |
22 | 消费性减免和补贴 |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我市户籍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23〕325号) | |
23 | 基本生活救助 | 1.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低保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等人员按月发放分类救济金。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等人员按月发放分类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可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职能部门申请专项救助待遇。 4.临时救助: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按规定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5.专项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可向医疗、教育、住建、人社、司法等相关部门申请专项救助。 6.价格临时补贴:满足特定条件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妇联、残联等部门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正)、《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3号)、《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2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
24 | 定期巡访 | 结合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选定探访关爱服务联系人,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结对形式,定期开展日常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13号)、《广东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粤文发〔2023〕95号) | |
25 | 法律援助和 综合性公证 服务 | 1.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2.为贫困、高龄、纯老家庭、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保障。 | 社会优待 | 市司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 (粤发改规〔2023〕 6号) | |
26 | 单位监护 | 老年人当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依法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 关爱 服务 | 市、区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7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 | 《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穗民规字〔2021〕9号) |
特困 老年人 | 28 | 特困人员 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丧葬服务等方面服务,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等级确认照料护理标准,按标准支付护理用品、照料护理或康复训练服务、住院治疗陪护等费用。 1.分散供养:按月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2.集中供养: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 物质 帮助、 照护 服务 | 1.市、区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 2.市、区民政部门 |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8号) |
老年 优抚 对象 | 29 | 优抚供养 | 为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物质 帮助、 照护 服务 |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0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可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求助,救助管理站根据求助需求,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医疗服务、寻亲服务等。 | 物质 帮助 | 市、区民政、政法、宣传、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