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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转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 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6 10:08:50 阅读次数:-

  现就《关于转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原文《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重点任务、主要亮点等方面,加以政策解读。

  一、《意见》印发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特别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格外关心。2016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二、《意见》的突出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厘清两类机构功能定位。在儿童福利领域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传统的儿童福利院,主要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其主要承担的是长期监护责任;另一个是“十三五”期间集中建设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其主要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和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职责。

  提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思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对于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其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第二种,对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推进其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来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第三种,对于已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但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推进其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

  要求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意见》提出,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对于已经将孤儿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其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二)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明确了人员组成。《意见》要求,在村(居)一级设立“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村(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的关爱服务工作。

  明确了培训原则。《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原则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以及师资培训,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督导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到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明确了跟踪管理。《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各地要依托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了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格局。

  提倡培育孵化社会组织。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重点购买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等关爱服务。同时,要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

  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专业性的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了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协调机制。要求各地调整健全省、市、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经费保障。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特别是要求各地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

  明确职责。明确了10部门的各自职责,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合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此外,《意见》对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要求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工作的支持;要求统筹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要求继续向贫困地区进行资金倾斜等。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三、《通知》明确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通知》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孤弃儿童的长期监护工作。《通知》重点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转型升级作出了明确指引。各区将整合本区资源,单独建立或依托合适实体机构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本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确保每一名需要救助的困境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目标,杜绝无人监护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意见》明确了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的定义和职责。由各区民政部门指导镇(街)、村(居)按要求配齐专(兼)职“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全覆盖。对区划调整过程中增加的镇(街)、村(居),将及时配齐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并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儿童主任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市民政局同步印发了《广州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规范(试行)》,一并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明确了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方向。《通知》要求各区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重点购买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等关爱服务。民政部门将积极孵化培育儿童服务类专业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协助开展儿童救助保障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协作合力推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格局。《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加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合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将“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落到实处。

  四、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拨打以下电话咨询:广州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020-83179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