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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31 15:23:02 阅读次数:-

穗社建〔2020〕3号

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已经广州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广州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代 章)  

  2020年7月11日  


  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一)广州市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协助事项

协助具体内容

依据

下放、委托、交办主体

备注

1

协助民族宗教事务类

协助做好宗教活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宗教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帮助和指引服务,排查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发现上报、配合查处疑似未经批准举行的宗教活动;
发现上报、配合查处疑似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散发的宗教出版物。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民族宗教部门


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监管,收集、了解周围单位、居民关于筹建宗教活动场所、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工作的相关意见。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协助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为少数民族群众在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语言翻译、法律维权提供帮助和指引。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第十条。


协助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和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至属地镇街及有关职能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第十六条。


2

协助公共秩序管理与司法行政事务类

协助开展社会治安维稳、社会公共秩序、特殊人员管理、普法宣传与法律援助工作。

向公安提供精神病患者相关信息;
协助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走访、联络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
协助政府做好无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
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制止、报告违法养犬行为,接受群众投诉,调解养犬纠纷。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安部门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穗府规〔2017〕17号)第四条第二款。

司法行政部门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协助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为无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通过村居驻点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3

协助社会救助保障类

协助做好低保低收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提供相关指引与咨询服务。

协助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书面申请;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公示、民主评议等审核工作;
协助落实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受镇(街)委托协助做好通知告知工作、服务考勤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3号)第四条。

民政部门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及时发现并上报特困人员最新的变更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第二条。


协助做好低保低收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提供相关指引与咨询服务。

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及时发现并上报临时救助申请人最新的变更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17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工作。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穗府办规﹝2016﹞1号)第四条第六款;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6﹞4号)第二条第(四)款。


制定临时救助服务职责,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劝导、指引和照料等救助服务工作;
做好辖内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

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及提供办事指引服务;
协助居民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申请。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


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核查、核实等工作;
为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社会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指引,代收代交申请材料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员办理资格。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第五条。


配合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信息咨询、发布、政策宣传等公益性劳动就业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10〕27号)第二点(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协助做好老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老年人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掌握辖内老年人基本情况,配合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老年人利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接收户籍和非户籍老年人平安通报装申请资料;

提供平安通申请办理指引;

受理申请配餐业务。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


办理高龄老人补(津)贴新办申领、资料核实、停止发放、市内迁移业务和相关政策宣传。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协助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协助提供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为死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提供指引和帮助;

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相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协助做好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基层老年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协会章程履行职责,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社会服务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掌握、收集、上报辖内老年人的养老情况和服务需求;

协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5

协助做好儿童妇女工作类

协助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协助建立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和家长学校。

协助落实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诫、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门


落实强制报告;

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社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第三点第(一)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6号)第二条。


建设能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按“四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丰富多彩的活动)标准建设妇女之家;

按“七有”(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地、有教学计划、有统一教材、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标准建立家长学校,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三点(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点(十三);

省、市关于加强妇女之家建设的工作意见。

民政部门、妇联


协助镇街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协助镇街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协助镇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对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进行劝阻、调解家庭纠纷;
协助评估困境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穗民规字〔2018〕15号)第十三条。

团市委、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妇联


6

协助拆违查违类

协助开展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巡查和上报。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劝阻及上报工作。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日常巡查、检举和控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7

协助环境保护类

协助做好水域巡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及时处理环保问题投诉。

协助处理辖内居民投诉环保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


协助保护排水设施,开展河涌巡查、散乱污整治、污水口排查、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巡查工作,做好台账管理,及时上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态环境、水务部门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检查、调查、综合整治、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部门


加强对泉水、地下水等农村集中供水水源的保护。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水务部门


8

协助小区管理类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监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指引;

提供协商平台,出具协商意见。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


9

协助计生服务类

协助做好社区辖内人员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宣传计生政策,按要求统计、登记、更新居民计生信息。

提供“广州市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居民、流动人口)”办理指引,代收办证材料,初步审核材料,出具初步意见;

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


一、二孩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协助派发与回收计生调查函,统计、掌握居民计生情况;

做好采集、登记、核实、录入、更新辖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等人口统计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协助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免费产前筛查和诊断项目,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的宣传发动、跟踪随访等工作;

代派发免费避孕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完成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申请、农村部分家庭奖励金申请、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

指引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申请,接收材料,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第五条、第六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第五条;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第七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3号)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协助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办理指引,代收办证材料。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2号)。


10

协助卫生健康防疫类

协助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辖区内疾病防疫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保持卫生整洁,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组织卫生评比活动。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保持辖内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组织辖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八条;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七条。


做好社区(村)登革热防控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灭蚊行动,挨家挨户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
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随访、居家隔离、蚊媒监测等工作。

《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
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等工作。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居民开展清洁家园行动;
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技能宣传培训;
协助镇(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协助开展辖内单位门前卫生环境责任签约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签约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设置垃圾收集点,引导居民垃圾分类;
协助镇(街)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负责将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内容写入村规民约。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指定建筑废弃物收集点,组织清运建筑废弃物。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11

协助做好国防建设和退役军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征兵宣传与兵役登记、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工作。巡查相关人防国防设施。

协助做好了解复退军人的思想动态、家庭生活状况,收集复退军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及其意见建议,适时开展走访、精神慰藉活动,协助做好优抚工作和信访稳控工作;

协助对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的信息采集、政策宣传指引等工作。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第一点第(三)项、第二点第(一)、(三)项。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协助开展征兵宣传与兵役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人武部门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辖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发动辖内居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12

协助应急突发类

协助做好火灾、洪灾、地震等灾害救援工作,排查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灾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开展应急突发事件宣传活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办理、发放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工作。
协助办理、发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

协助发放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发现、上报地震灾情;

组织发动居民参加防震减灾演练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立专职或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保护防洪工程,协助政府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旱防风指示宣传和应急演练。协助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条。

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将森林防火事项纳入居民公约;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救援、扑灭等工作;

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林业园林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13

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残疾人信息登记、统计、更新、上报工作。

协助做好残疾证审批公示工作;
为无直系亲属、监护人的残疾人办理残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粤残联〔2017〕135号)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残联


提供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引,代收代交资料;

做好辖内残疾人信息数据的采集、登记、核实、录入、上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14

协助调查统计类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社会调查与统计工作。

协助开展大龄就业人员(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信息咨询、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工作;
积极对接辖内企业资源,争取为大龄就业人员(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协助开展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10〕27号)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协助统计部门做好人口普查、抽样等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部门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对社区所在人员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协助殡葬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得到执行。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

民政部门


15

协助发放农业与林业补贴类

协助做好农业、农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补贴的登记、核实、汇总、公示等工作。

协助开展基本农田面积核对、上报等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登记、核实、汇总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粤财农﹝2016﹞213号)。

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开展辖区内种粮大户面积登记造册、核定、上报、公示等工作。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8﹞94号)。


协助做好接收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公示、上报工作。

《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穗农﹝2018﹞210号)。


16

协助开展土地与山林管理类

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报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林权现场调查勘验等工作。

组织对村民宅基地报建资料进行初审、公示并出具意见,协助审批部门开展现场踏勘。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1号)第三章。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协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发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


协助林权争议见证调处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勘验。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7

协助网格化服务管理类

协助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落实优化调整基础网格工作。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四标四实”成果应用健全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公〔2019〕285号)二、任务和分工(一)第1、2小点。

来穗人员服务部门


协助落实基础网格巡查、采集信息、发现上报网格事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平安有序规范城市管理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7〕19号)第四部分第(七)项。



  (二)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协助事项

协助具体内容

依据

下放、委托、交办主体

备注

1

协助民族宗教事务类

协助做好宗教活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宗教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帮助和指引服务,排查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发现上报、配合查处疑似未经批准举行的宗教活动;
发现上报、配合查处疑似未经批准擅自印制、散发的宗教出版物。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民族宗教部门


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工作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监管,收集、了解周围单位、居民关于筹建宗教活动场所、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工作的相关意见。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协助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工作。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为少数民族群众在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语言翻译、法律维权提供帮助和指引。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第十条。


协助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和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相关情况至属地镇街及有关职能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第十六条。


2

协助公共秩序管理与司法行政事务类

协助开展社会治安维稳、社会公共秩序、特殊人员管理、普法宣传与法律援助工作。

向公安提供精神病患者相关信息;
协助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走访、联络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
协助政府做好无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
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制止、报告违法养犬行为,接受群众投诉,调解养犬纠纷。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安部门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广州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穗府规〔2017〕17号)第四条第二款。

司法行政部门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协助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为无法定代理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通过村居驻点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3

协助社会救助保障类

协助做好低保低收困难家庭(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劳动就业保障服务提供相关指引与咨询服务。

协助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书面申请;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公示、民主评议等审核工作;
协助落实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受镇(街)委托协助做好通知告知工作、服务考勤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7〕5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3号)第四条。

民政部门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及时发现并上报特困人员最新的变更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第二条。


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及时发现并上报临时救助申请人最新的变更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

《广州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17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工作。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穗府办规﹝2016﹞1号)第四条第六款;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穗民规字﹝2016﹞4号)第二条第(四)款。


制定临时救助服务职责,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劝导、指引和照料等救助服务工作;
做好辖内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

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及提供办事指引服务;
协助居民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申请。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


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核查、核实等工作;
为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社会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指引,代收代交申请材料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员办理资格。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穗府办规〔2019〕14号)第五条。


配合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信息咨询、发布、政策宣传等公益性劳动就业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10〕27号)第二点(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协助做好老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老年人服务、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掌握辖内老年人基本情况,配合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老年人利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接收户籍和非户籍老年人平安通报装申请资料;

提供平安通申请办理指引;

受理申请配餐业务。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


办理高龄老人补(津)贴新办申领、资料核实、停止发放、市内迁移业务和相关政策宣传。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民政部门(部分区为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提供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查询和咨询服务;

协助提供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为死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提供指引和帮助;

跟踪了解特殊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相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进行帮扶;

协助做好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基层老年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老年协会章程履行职责,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社会服务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掌握、收集、上报辖内老年人的养老情况和服务需求;
协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5

协助做好儿童妇女工作类

协助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困境儿童保障、儿童之家建设等工作。配合开展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协助建立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和家长学校。

协助落实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诫、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民政部门


落实强制报告;

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社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协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第三点第(一)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6号)第二条。


建设能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按“四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开展活动的必要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丰富多彩的活动)标准建设妇女之家;

按“七有”(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地、有教学计划、有统一教材、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标准建立家长学校,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三点(四);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点(十三);

省、市关于加强妇女之家建设的工作意见。

民政部门、妇联


协助镇街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协助镇街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协助镇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对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进行劝阻、调解家庭纠纷;
协助评估困境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穗民规字〔2018〕15号)第十三条。

团市委、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妇联


6

协助拆违查违类

协助开展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巡查和上报。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劝阻及上报工作。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日常巡查、检举和控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7

协助环境保护类

协助做好水域巡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及时处理环保问题投诉。

协助处理辖内居民投诉环保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


协助保护排水设施,开展河涌巡查、散乱污整治、污水口排查、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巡查工作,做好台账管理,及时上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态环境、水务部门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检查、调查、综合整治、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生态环境部门


8

协助小区管理类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公司工作。

监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指引;

提供协商平台,出具协商意见。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


9

协助计生服务类

协助做好社区辖内人员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宣传计生政策,按要求统计、登记、更新居民计生信息。

提供“广州市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居民、流动人口)”办理指引,代收办证材料,初步审核材料,出具初步意见;

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


一、二孩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协助派发与回收计生调查函,统计、掌握居民计生情况;

做好采集、登记、核实、录入、更新辖区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等人口统计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协助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免费产前筛查和诊断项目,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的宣传发动、跟踪随访等工作;

代派发免费避孕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完成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

指引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申请,接收材料,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9〕38号)第五条、第六条;

《广东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第五条;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第七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3号)第八条。


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协助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办理指引,代收办证材料。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2号)。


10

协助卫生健康防疫类

协助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保持卫生整洁,引导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组织卫生评比活动。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保持辖内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组织辖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八条;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做好社区(村)登革热防控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灭蚊行动,挨家挨户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
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随访、居家隔离、蚊媒监测等工作。

《广州市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18年版)》。


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工作;
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等工作。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居民开展清洁家园行动;
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技能宣传培训;
协助镇(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协助开展辖内单位门前卫生环境责任签约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签约工作。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设置垃圾收集点,引导居民垃圾分类;
协助镇(街)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负责将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内容写入居民公约。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指定建筑废弃物收集点,组织清运建筑废弃物。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
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11

协助做好国防建设和退役军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征兵宣传与兵役登记、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工作。巡查相关人防国防设施。

协助做好了解复退军人的思想动态、家庭生活状况,收集复退军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及其意见建议,适时开展走访、精神慰藉活动,协助做好优抚工作和信访稳控工作;

协助对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的信息采集、政策宣传指引等工作。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第一点第(三)项、第二点第(一)、(三)项。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协助开展征兵宣传与兵役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人武部门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辖内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发动辖内居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12

协助应急突发类

协助做好火灾、洪灾、地震等灾害救援工作,排查灾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灾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应急突发事件宣传活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办理、发放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工作;
协助办理、发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

协助发放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发现、上报地震灾情;

组织发动居民参加防震减灾演练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条。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立专职或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保护防洪工程,协助政府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旱防风指示宣传和应急演练;

协助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条。

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将森林防火事项纳入居民公约;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救援、扑灭等工作;

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

林业园林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13

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类

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残疾人信息登记、统计、更新、上报工作。

协助做好残疾证审批公示工作;
为无直系亲属、监护人的残疾人办理残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粤残联〔2017〕135号)第二十一条。

残联


提供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指引,代收代交资料;

做好辖内残疾人信息数据的采集、登记、核实、录入、上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

民政部门、残联


14

协助调查统计类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社会调查与统计工作。

协助开展大龄就业人员(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信息咨询、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工作;
积极对接辖内企业资源,争取为大龄就业人员(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协助开展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10〕27号)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协助统计部门做好人口普查、抽样等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部门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对社区所在人员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协助殡葬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得到执行。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

民政部门


15

协助网格化服务管理类

协助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落实优化调整基础网格工作。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四标四实”成果应用健全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公〔2019〕285号)二、任务和分工(一)第1、2小点。

来穗人员服务部门


协助落实基础网格巡查、采集信息、发现上报网格事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平安有序规范城市管理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7〕19号)第四部分第(七)项。




广州市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

  (一)广州市村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

1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全面领导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2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5条、第43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5条

3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接受由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8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

4

接受监察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15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第34条

5

每年年终接受一次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监督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的民主评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7条

6

接受市或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培训工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2条

7

依法履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第31条

8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0条、第21条、第2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9条、第23条、第28条

9

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决定的涉及村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10

将经公布的村务公开草案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将其决定、决议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第11条、第24条、第28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7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9条

11

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

12

加强机构

建设

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1条、第39条,《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13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

14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15

加强机构

建设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配合在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支持和配合其开展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4条,《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

16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村民小组,并领导村民小组开展工作;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提出;督促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2条、第32条

17

综合管理

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18

依法依规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

19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0

综合管理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村民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关系,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7条、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21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2

加强与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3条

23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4

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5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6

搞好公共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7

综合管理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8

规范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29

建立和完善村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规范整理和统一妥善保管村务档案,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方便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0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2条

30

开展本村农村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做好本村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47条

31

综合管理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在本村规范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村务公开草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村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村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2条、第33条,《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

32

综合服务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3条

33

推动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34

综合服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35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36

照顾五保户、孤儿、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37

发展经济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尊重并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不得侵犯其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第9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6条

38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39

发展经济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民法总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物权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40

宣传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19条

41

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42

联系村民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9条、第13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条、第9条、第15条

43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9条

44

联系村民

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

45

收集村民对党委政府和村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二)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省、市规章依据

1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全面领导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2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3条、第14条、第15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

3

接受监察站和居民监督。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15条

4

接受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定期培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3条

5

依法履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6

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开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

7

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居民委员会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8

将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镇(街道)备案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9

加强机构

建设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

10

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11

建立健全居民小组,组织推选居民小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7条

12

综合管理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

13

组织开展居民协商议事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加强社区居民议事会及其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居民议事会的相关决议。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广州市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案》(穗社建办〔2017〕8号)

14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居民纠纷,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15

监督和教育编入居民小组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

16

综合管理

加强与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

17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18

爱护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19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20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21

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对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齐全完整,方便利用。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第15条、第17条

22

综合管理

在本社区规范设置固定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居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居务公开草案(提交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居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6条

23

宣传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24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5条

25

综合服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26

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举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27

负责组织、发动本辖区内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辖区内困难、有特殊需要的居民提供友好关爱的社会环境;

配合上级相关要求做好与志愿服务对象家庭的沟通工作,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进一步便利。

《志愿服务条例》第28条、第42条;

28

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29

联系居民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8条

30

联系居民

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31

收集居民对党委政府和居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序号

类别

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省、市规章依据

1

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

服从、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全面领导地位;每年向党组织报告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2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条、第3条、第14条、第15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5条,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56条

3

接受监察站和居民监督。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第15条

4

接受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定期培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3条

5

依法履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依法办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6

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开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

7

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居民委员会提交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委基层治理办〔2015〕2号)

8

将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镇(街道)备案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9

加强机构

建设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

10

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11

建立健全居民小组,组织推选居民小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7条

12

综合管理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第2条

13

组织开展居民协商议事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加强社区居民议事会及其制度建设;组织落实居民议事会的相关决议。

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广州市全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工作方案》(穗社建办〔2017〕8号)

14

调解民间纠纷,受理居民纠纷,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7条、第8条

15

监督和教育编入居民小组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

16

综合管理

加强与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3条

17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18

爱护公共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19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20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

21

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对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齐全完整,方便利用。

《广东省档案条例》第11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第15条、第17条

22

综合管理

在本社区规范设置固定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等,依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居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编制居务公开草案(提交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将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并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接受居民查询;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居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16条

23

宣传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24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5条

25

综合服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接受居民和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8条

26

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举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27

负责组织、发动本辖区内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辖区内困难、有特殊需要的居民提供友好关爱的社会环境;

配合上级相关要求做好与志愿服务对象家庭的沟通工作,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进一步便利。

《志愿服务条例》第28条、第42条;

28

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4条

29

联系居民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维护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8条

30

联系居民

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2条

31

收集居民对党委政府和居务管理等意见、投诉;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