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确定采纳3条、不采纳2条反馈意见(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7月3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广州市天河区**基金会 | 一、建议增设对老年教育工作者群体的倾斜条款。教育系统离退休教职工数量较大,其中不乏成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教师、老教育工作者。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对曾获市级以上表彰的退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提高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或在敬老月慰问金发放中予以优先考虑,以体现对尊师重教的政府和社会关怀。 | 不采纳 |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发放范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第六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为本市户籍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金。”以上法律法规均体现了高龄津贴制度(长寿保健金)属于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增加对教育工作者的倾斜与该项制度普惠原则及本办法的设立初衷不符。因此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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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天河区**基金会 |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信息确认的便利化措施。办法第九条虽已提及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但未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建议增加“对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村居委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办理信息确认”的条款,并可探索委托公益慈善组织参与上门服务,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 采纳 | 《办法》已有相关规定,此处对《办法》不做条文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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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级**回 |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街(镇)开展长寿保健金相关工作。村委会应对应镇,居委会对应街可能会更合适。 | 不采纳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辖均可以包含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不是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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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级**回 | 2. 第二十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街(镇)或者村(居)委报备。 死亡与迁出本市应该为并列,用顿号可能更合适。 | 采纳 | 已修改《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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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级**回 | 3.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完善本区的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管理工作措施。如果理解为区级可以调整标准,则与第五条的统一标准制度相冲突;如果仅指操作细则,则《发放标准管理工作措施》一词有点奇怪 | 采纳 | 第一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完善本区的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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