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至3月27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19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确定采纳3条、不采纳16条(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市民徐* | 二手经营性机动车辆如何认定车辆价值?建议细化。 | 采纳 | 已在政策条款中补充完善相关表述。 | |
2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将:(一)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修改为:(一)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 理由如下:之所以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的“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删掉,是因为省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第9条,第一点已经明确了奖学金是不算低保家庭收入的,省办法的奖学金已经包括了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广州市没有必要再重复制定。望采纳。 | 采纳 | 已在政策条款中删除相关表述。 | |
3 | 网民 问**愧 | 建议:(一)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修改为:(一)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理由如下:出国旅游也有可能是公司组织的,或者是爱心人士资助困难群众旅游,应该鼓励。所以自费出国旅游才是不允许。 | 采纳 | 已在政策条款中补充完善相关表述。 | |
4 | 网民 问**愧 | 继续保留: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0.5D/就业人员人数计算家庭收入。 | 不采纳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第2项“家庭每月总收入”已明确就业成本扣减相关事宜,其中就业成本包括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每名就业者每月扣减不超过0.5D。省民政厅上述政策条款进一步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公平性,我市按此执行,替换原条款。 | |
5 | 网名哆* | 希望不要删掉: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0.5D/就业人员人数计算家庭收入。 | 不采纳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第2项“家庭每月总收入”已明确就业成本扣减相关事宜,其中就业成本包括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每名就业者每月扣减不超过0.5D。省民政厅上述政策条款进一步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公平性,我市按此执行,替换原条款。 | |
6 | 市民贺*飞 | 在全市各区尽快落实成人无业重度残疾人单人保,制定单人保的收入核算和具体标准,转移性收入,包括抚养费或者赡养费,重度残疾人应按供养人收入的20%计算,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建议按供养人收入30%计算。供养人六十岁以上建议一律减免。 | 不采纳 | 上级政策已有明确规定。 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第七条已明确:“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2.《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明确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十七条已明确“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上述做法以个人身份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中 已明确重度残疾人员的扣减标准和其法定义务人的履行能力计算标准。 | |
7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我市24个月低保标准。 修改为: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我市36个月低保标准。 理由如下:目前江苏省全省低保边缘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提高到当地48个月低保,低保家庭金融资产也人均达到36个月低保,远远超过广州,广州市是中国的一线城市,整个江苏省没有一个地级市的经济实力超过广州。何况广州的人均24个月低保金融资产,差不多7年没有调整了。希望提高一些,望采纳。 | 不采纳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十二条已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认定标准:(一)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省民政厅下一次修订政策时,我局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 |
8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我市评估指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 人】(-0D/人) 修改为:我市评估指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 人】(-0.7D/人) 理由如下: 第一:有上级政策支持,根据广东省《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广东省政府是授权地级市政府可以调整评估指标的数值权重,广州市属于省会城市,是可以出台适合广州市的政策。 第二:其实在读义务教育的学生,负担其实比学龄前儿童更加重,一般小学、初中都是小孩长身体的时候,衣食住行都开销比较大,评估指标很有必要体现扣除。 第三:之所以建议-0.7D,不是-0.5D或-1D,是因为义务教育的负担成本一般大于学龄前儿童,又小于读大学的成本。 第四:我市目前的广州入户政策文件即将过期,今年广州市极有可能全面放宽入户条件,比如大专学历也能入户,直接买房送户口等,到时候估计好多人拖家带口入户广州,带小孩来广州读书,广州属于超级一些城市,常住人口接近2000万,学位已经很紧张了,估计到时候广州本地户口读书的成本也会增加很多,因为太多人了,可能会出现小孩黄埔区户口,可能在增城读书的情况。这样会加剧家长的经济成本。 结合以上四点理由,建议广州市采纳我的建议将:我市评估指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 人】(-0D/人)修订为:我市评估指标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 人】(-0.7D/人) | 不采纳 | 1.本政策第六条已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即对“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已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予以特殊保障。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已明确相关规定要求。在省民政厅下一次修订政策时,我局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 |
9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将:十二、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不超过0.5D。 修改为:十二、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若申请家庭觉得省评估指标无法满足其实际刚性支出需求,确实能提供医疗大额发票等直接证据,导致无法享受低收入救助的,工作人员引导其申请刚性支出家庭困难家庭。 理由如下: 第一:其实《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这句话的源头其实是出自民发〔2021〕57号,只是广东省再吸收国家文件后,加了句“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为什么广东省不直接复制国家的原文呢?个人觉得是因为我省考虑重病、残疾人等,我省评估指标已经有相应的照顾,如果再收入中刚性扣除就有重复扣除的嫌疑,但同时估计也考虑到重病的刚性支出不排除会突破10几万的支出,所以我省才加了句“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避免基层人员盲目的大幅度扣减收入。其实这种情况,就直接引导家庭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了。因为国家,跟广东省都有专门针对刚性支出的办法,这种重病刚性支出大额可以按照医疗发票实际扣除,没有低保指标扣除限制,更能满足特殊家庭的需要,有利于纳入社会救助。 第二:征求意见稿,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不超过0.5D。个人觉得不合情,也不合理。在满足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才只能允许重病的家庭刚性支出扣减0.5D。我省办法对重病的指标扣除都是2D。您说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允许重病再扣除0.5D才合情合理。所以个人觉得征求意见稿前后矛盾,容易引起歧义,还是存在重复扣减。 结合本人以上2点理由,建议广州市借鉴民发〔2021〕57号的描述,同时整合我省《综合评估办法》,两者合二为一,综合吸收为:十二、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若申请家庭觉得省评估指标无法满足其实际刚性支出需求,确实能提供医疗大额发票等直接证据,导致无法享受低收入救助的,工作人员引导其申请刚性支出家庭困难家庭。望采纳。 | 不采纳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二十九条已明确“申请家庭同时符合多种基本生活救助类别的,经申请家庭主动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申请家庭受益最大化的原则,征得申请家庭同意纳入最优救助类别”。该条款已为申请家庭提供了选择最优救助类别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市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一件事”改革部署,有效落实“一门受理”工作要求。群众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后,工作人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入户评估结果等,将申请人纳入最优救助类别,无需申请人多次申请。 2.此条款为《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目的是为了统一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行为,便于基层操作,并非创设新的限制性规定。 | |
10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 修改为: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 理由如下: 第一:看了下广州隔壁经济落后的地级市比如中山市对低保特殊人员的救助金高达当地低保40%,比例比广州20%高出一倍。 第二:广州市的分类救助金低保20%的比例从2019年开始到现在,长达7年多的时间没有调整了,很有必要调整。 第三:从20%调整到25%属于微调,广州市属于中国四大城市,财政应该能承受。 结合本人以上三点理由,望采纳我的建议。 | 不采纳 | 除对特殊困难群体计发20%的生活补助金外,我市低保、低边、特困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规定同时享受消费性减免(补贴)等待遇。 | |
11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将:十七、具备劳动能力并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但正在异地部队服役(任职)且目前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述成年子女属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按照《综合评估办法》规定纳入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修改为:十七、具备劳动能力并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但正在异地部队服役(任职)且目前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理由如下: 第一、粤民规字〔2025〕5号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广东省已经全省统一了,跟父母同一户口簿,又没有配偶的就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这个属于上级部门明确的,广州市应该按照广东省的标准认定。 第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提应该是上级没有明确的东西才需要制定,广东省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也是有考虑到部队服役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很少有不结婚,户口又刻意不迁走的,就算有,其实按照目前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办法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反而更加有利申请低保。不算家庭成员,反而要单独计算赡养费,这样反而容易导致父母收入超标,无法申请救助。 第三:如果广州市强行规定不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原本算进去,按照广东省的政策父母家庭可以吃低保,因为广州政策导致,还需要单独计算赡养费,会导致申请的父母家庭成员不能吃低保。广州市政策跟广东省政策,存在明显冲突。 结合本人以上三点理由,希望广州市采纳我的建议。还是用省办法好。具备劳动能力并与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中,但正在异地部队服役(任职)且目前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望采纳我的建议。 | 不采纳 | 1. 此条款业经征求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规定纳入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2. 此条款沿用我市一贯做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并考虑到国防事业特殊性。 | |
12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 理由如下: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都是3年或者5年,1年有效期太短了,容易导致政策不稳定性,建议采纳我的建议,3年有效期比较适合。 | 不采纳 | 鉴于《社会救助法(草案)》已于2026年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且《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在修订中,为今后及时衔接上位法,新政策暂定试行一年。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结合实际进行适时修订。 | |
13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将:二、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二)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法院、检察院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广州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 (五)因教育、医疗等原因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其他特殊原因而获得的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且在3个月内支出完毕的款项。 修改为:二、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二)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法院、检察院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广州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 (五)因教育、医疗等原因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其他特殊原因而获得的一次性社会捐赠(赠送)且在3个月内支出完毕的款项。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理由如下:之所以建议不计入家庭收入增加(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是因为考虑今年国家层面级有可能出台最新版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还有广东省的粤府办〔2022〕3号文,有效期很快到期了,估计今年我省也会出台最新的低保边缘家庭办法,加上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国家层面统一了低保经济状况核对的大办法,就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好多省都已经出台了省办法细则。估计广东省近期也会出台最新的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办法。为了避免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后,国家跟省层面关于社会救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增多,避免我市政策的反复修订,很有必要加上这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望采纳我的建议。 | 不采纳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九条已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高于本政策且适用于我市的相关规定条款,我市应遵照执行,不在本政策中赘述。 | |
14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明确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学龄前儿童【 人】(-0.5D)注:学龄前儿童,指未满7岁未接受小学教育的儿童。 理由如下:广州市很有必要明确学龄前儿童指标的扣减范围,在省《综合评估办法》出台前,广州市长期以来就是未满7岁直接扣减的。这次《综合评估办法》出台,竟然没有明确具体多少岁,估计是省办法忘记加上去了,为了避免引起政策的不稳定性,公平性,广州市应该明确跟之前的一样学龄前儿童扣减范围。不明确会导致基层理解不一致,影响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望采纳。 | 不采纳 | 民政部门对“学龄前儿童”没有定义权,而且不同地区的小学入学年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具体涵义应以当地教育部门的解释为准,不在本政策中赘述。 | |
15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将:(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 (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持有有效期内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人员。 修改为:(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成年后读书可放宽到就读全日制本科以下 (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三)持有有效期内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的人员。 理由如下:之所以建议对“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修改,是因为此条件个人觉得将0到6周岁未成年小孩排除在外,无法领取分类救济金,是不合情,也是不合理的。0到6岁的小孩负担更加重,直接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加好。但是考虑有些成年人继续读大学,所以可以放宽到就读本科,望采纳我的建议。 | 不采纳 |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0到6周岁未成年人的抚养负担已由卫健、教育、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育儿补贴、免费学前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举措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我局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 |
16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二、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增加一条: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并基于人身伤害、疾病等理赔产生的保险赔付金。 理由如下:目前广州市出台了穗岁康等商业保险,这是广州政府鼓励老百姓购买的,应该鼓励。如果一个人看病花了1万元,然后穗岁康理赔了1000元。显然这1000元不算家庭收入,因为都是自己的钱,只是逗了一圈。希望广州市采纳我的建议,明确此类因为疾病理赔到账的收入不算低保家庭收入。 | 不采纳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转移净收入。......赔偿收入......”。2.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社会救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若获得保险赔付金后仍无法让家庭摆脱经济困难状况时,可以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 | |
17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二、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增加一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互相转账、微信发红包等的收入,申请家庭能提供流水证明的,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理由如下:好比两公婆,A转账给配偶B1000元。用来买生活用品,猪肉,家具之类的。虽然此时B银行卡表面上增加了1000元收入。可由于低保是一个家庭的,整个家庭来说,A和B总收入并没有增加,这1000元就是家庭共有的钱,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转账,发红包之类的钱财,应该是不算收入的,只有A和B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收入才算。望采纳此条建议。 | 不采纳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 |
18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十三、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内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服务时长累计超过60个小时的,按照-0.5D/户计算家庭收入。 修改为:十三、根据《综合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市新增以下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项: (一)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内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服务时长累计超过60个小时的,按照-0.5D/户计算家庭收入。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0.5D/就业人员人数计算家庭收入,通过其它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含灵活就业者),每名劳动者就业成本不超过0.5/D扣减(含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等) 理由如下: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就业,评估指标扣减0.5D的政策,是广州市长期以来的政策,不应该废除,广州市应该继续保留,不然对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者,不能直接扣除0.5D不公平,因为劳动合同就业还是目前最正规的就业,就业成本可量化非常高,也比较公平。 第二:虽然省评估办法,规定了就业成本可以不超过0.5D扣除,但是非常麻烦,还要劳动者自己去申报餐费多少,通讯多少,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人员,显然加大劳动者的工作量,增加了人家的负担,直接扣减0.5D就可以,因为之前广州政策就是这样的。 第三:每名劳动者就业成本不超过0.5/D扣减(含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等),之所以后面比省评估指标多了一个“等”字,是因为目前全国的灵活就业人数非常庞大,接近3亿,广州也属于灵活就业非常多的地区,就业成本,除了省办法的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这四种情况,其实还有其它的就业支出。比如有些灵活就业人员直播赚钱;拍抖音要买一些古代的衣服、配件,还有买海报宣传等,或者农村的就业者,需要买农药给田里水稻消毒,以及一些喷射的工具,这些都属于就业成本支出,显然都是可以扣减的,所以加个“等”字,避免基层在实际评估中,只认可省办法4种可以扣除的项目。 第四:省办法出台,并不代表广州就要废除一些评估指标,对于我市长期保留的地方特色扣除指标,继续保留很有必要,这样也更加公平、公正。 结合本人以上四点理由,希望广州市采纳我的建议。继续保留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直接扣减0.5D的政策,以及吸收省办法的就业支出项目增加一个“等”字。 | 不采纳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第2项“家庭每月总收入”已明确就业成本扣减相关事项,包括租房、通勤、通讯、额外餐费等,每名劳动者每月扣减不超过0.5D。省民政厅上述政策条款进一步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公平性,我市按此执行,替换原条款。 2.上述粤民规字〔2025〕5号文同时明确“劳动者的就业成本,在不高于扣减上限的额度内,从其工资性收入中据实申报计算扣减”,群众可按此规定要求据实申报。 3.另根据上述粤民规字〔2025〕5号文第九条“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规定,本政策第十二条亦已明确扣减上限。对于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不重复扣减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0.5D的标准适当扣减。 1. | |
19 | 网民hzw8**8qqcom | 建议:除《综合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家庭收入: 增加一条:职工被用人单位辞退,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十三条第4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收入,广州市是中国四大一线城市,显然是有权利制定广州的地方特色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国家政策依据; 第二:此类人群,往往上有老、下有小,惨遭失业,或者身患严重疾病长期治疗,负担重。这种特殊收入,不是劳动者本人主观导致的,建议不计入家庭收入,利于纳入社会救助。 | 不采纳 |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第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转移净收入。......赔偿收入......”。2.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相关规定,社会救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因被辞退而按政策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获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仍无法让家庭摆脱经济困难状况时,可以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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