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指引,根据《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广州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广州市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引》的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及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2023年3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明确要求“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的授权性规定,广州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指引》,对志愿服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的法规政策要求进行梳理,帮助各类组织、志愿者进一步明晰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的有关主体、原则、概念、记录形式和具体操作流程等规范要求,指导各类主体依法开展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二、《指引》内容问答
《指引》根据志愿服务有关法规规定,主要对以下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提供指引:
(一)问:涉及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的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以及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其中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是最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问:哪些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答: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二类是慈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要参照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第三类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问: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要遵守什么原则?
答: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四)问:志愿服务记录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答: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要与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一致,并分类规范记录。例如,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与参加志愿服务培训情况应该分别记录,不能将培训作为服务时数记录,也不能将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行为作为志愿服务时数记录。
在记录时限上,有关主体要及时记录,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该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五)问:志愿服务信息可以通过什么形式记录?
答:为便于志愿服务信息的保存、管理、查询、统计等,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倡导使用规范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对主要在本市参与活动的志愿者,推荐使用纳入本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管理体系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志愿时”系统、广州“公益时间”、“文明实践云”等,具体用户操作流程可以通过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官方渠道获取。
对不便使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可以使用纸质载体等形式帮助志愿者进行记录,记录后要履行将相关情况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义务。
(六)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证明要以真实的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开具,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问: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证明如何进行查验?
答: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出具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民政部门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监督检查时,志愿服务组织等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咨询途径
如对《指引》内容有疑问的,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咨询了解,电话:020-83192853。
相关稿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