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广州“志愿之城”建设,广州市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法规出台背景
(一)落实新时代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与工作体系。”202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畅通和规范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等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规定》的立法工作,是广州市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法规体系建设。《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自2009年3月5日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我市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发布;2017年12月,我国首部志愿服务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202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正式施行。为实现法规的有效衔接,广州启动了《规定》的立法工作。《规定》主要是在国家、省法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补充细化,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将有助于推动志愿服务法规制度的体系建设。《规定》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三)响应现实工作需要。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广州是志愿服务起步最早、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近年来,广州着力推动机制建设,加强志愿服务政策法规宣传贯彻,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截至2022年底,广州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达到468万人。随着志愿服务活跃度的不断增长,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和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日益受到社会关注。《规定》的制定在规范、促进、支持、保障志愿服务行业发展方面作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进一步推进解决我市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为推动广州志愿服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法规的亮点及主要内容
亮点一:搭建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为发挥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推动构建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的“四梁八柱”,《规定》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团委负责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是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在平时工作上,明确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支持基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在应急组织上,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
四是建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团委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建立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
亮点二:聚焦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志愿服务规范指引
聚焦社会关切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志愿服务队伍指导支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规范引导、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开展等方面的问题,《规定》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推进志愿服务数据归集管理。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团委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数据的采集管理机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做好全市志愿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流通融合等管理工作,形成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二是规范志愿服务团体管理。各单位应当对所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管理并给予必要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
三是细化志愿服务记录要求。明确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有偿服务等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操作指引。
四是加强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服务保障。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在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质量反馈机制;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亮点三:鼓励社会参与,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激励渠道
为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持续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规定》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等级评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二是细化志愿者激励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志愿者优待措施,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办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积分制入户等积分制服务事项时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
三是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内部激励。明确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开展志愿者激励。
亮点四: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总结广州志愿服务实践经验
广州在“慈善+社工+志愿服务”融合发展、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培训培育、经验交流等方面富有特色。为进一步总结我市志愿服务工作的成熟经验,《规定》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协同发展;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向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二是推广广州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并明确每年三月为“广州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三是支持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机构等在培训、理论研究、推动广州志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并首次提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者的分类培训体系。
四是促进粤港澳志愿服务合作交流。明确本市支持和推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志愿服务联动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同时,提出培育志愿服务国际人才,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
三、咨询途径
如对《规定》内容疑问的,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咨询了解,电话:020-8319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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