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及意义
2015年1月1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我市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后续监管工作,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力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2015年10月,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穗民〔2015〕224号),对于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 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近年来,民政部、省民政厅陆续出台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为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局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修订后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是信息发布的主体,应当对其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进、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内容。共四条,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其他信息等;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其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三章:公开方式。共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信息不实的投诉举报渠道,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纳入抽查监督内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政策扶持、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文件亮点
(一)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办法》在现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将社会组织信息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推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完善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方式。《办法》明确社会组织日常应当将哪些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确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及需要公开的内容,以及规定社会组织在住所或服务场所需公开哪些信息,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外公开信息,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管理员。
(三)明确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公示信息的情况纳入抽查监督内容。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社会组织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四、咨询方式
如对《办法》内容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20-83178691;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
相关稿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