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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64X/2022-00182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2-09
名称: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民规字〔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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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

穗民规字〔20224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

第四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由公安、卫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予以注明。

第五条  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

第六条 姓名不详、身份不明及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公安部门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个自然日。防腐期满后因案情需要保存遗体的,公安部门应当在防腐期届满前书面通知殡仪馆延期保留,并明确延长期限。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向殡仪馆送达《遗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处理遗体。

第七条 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能联系到家属、单位或组织的,15个自然日防腐期届满后,殡仪馆向家属、单位或组织发出催告函,自收到催告函满60日,或无法送达催告函经对外公告满60日,仍无家属、单位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联系不到家属、单位或组织的,15个自然日防腐期届满后,经对外公告满60日,仍无家属、单位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经公安部门同意后,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认领方通过身体特征比对等方式核对遗体身份,对遗体身份有异议的,应进行DNA比对。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正常死亡遗体,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其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公安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涉流浪乞讨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由殡葬服务单位按规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相关费用;其他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列,按照财政财务规定对处理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卫健、财政、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民族宗教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教育,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