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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64X/2020-0025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9-07
名称: 关于《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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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涉及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明事项清理等问题,我局按照要求并结合机构改革清理事项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对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证明事项清理等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涉及机构改革等方面的修改:对全文中涉及民政、财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及职能进行规范表述;二是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修改:将“社区养老院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修改为“社区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备案”;“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修改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等内容。三是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等方面的修改:包括删除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老年人照顾需求动态评估时提交相关资料等内容。

  三、老年人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流程、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内容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办法》主要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问题进行修订,未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1.申请流程。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居家老年人,通过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提交服务申请,经街道(镇)、区审核后,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享受服务。

  2.资助条件。(一)第一类资助对象:1.散居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5.100周岁及以上的;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二)第二类资助对象: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1.80周岁及以上的;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3.资助标准。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政府服务资助,第一类资助对象每月400元,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第二类资助对象每月最高资助200元。

  四、《办法》修订后,对服务机构的要求有什么变化吗?

  答:原《办法》中要求社区养老院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修订后的表述为“社区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备案”。这主要是根据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要求而进行修订,并未对服务机构的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

  根据《办法》,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是能严格按照协议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是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有影响么

  答:《办法》仅在原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不影响原有政策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原有规定和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六、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答:如对《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662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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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