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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64X/2010-0010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0-03-15
名称: 关于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通知
文号: 穗民〔2010〕47号 发布日期: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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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5  浏览次数:-

穗民〔2010〕47

关于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

近年来,未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违反了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又干扰了殡葬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家属与宗教团体协商办理,并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市的,由宗教团体向活动举办地的省、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同意后方可举行。

二、各殡葬服务单位对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未经批准的,应坚决予以拒绝,并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批准的宗教活动,应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规定时间、地点、人员、活动内容等范围内进行。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在殡葬服务场所合法举行宗教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同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切实维护殡葬活动秩序,确保丧事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更好地满足办丧群众的合法合理需求。

四、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及其殡葬管理单位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未经批准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和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要积极协助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未经批准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按有关宗教事务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修订。

 

 

 2010年3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