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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文规范社会组织疫情防控捐赠和受赠行为

来源: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15:10:14 阅读次数:-

  目前,在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际,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动员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支持社会各界捐赠物质及资金。2月6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的通知》,对我市社会组织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捐赠和受赠行为从 “规范受赠行为、支持公益捐赠、依法开展公开募捐”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社会组织应规范受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款物。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出入账登记手续,签订捐赠协议,出具合法有效收据(票据),指引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要保障捐赠款物切实用于疫情防控,按规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支持社会组织按本机构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公益捐赠。对外捐赠疫情防控财物、资金的,可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并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在本慈善组织的网站或公众号、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民政部指定募捐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我市社会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严格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认真执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做好已募集款物的实施和使用,视情况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该慈善组织管理募得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