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确定采纳3条、不采纳2条反馈意见(见附件)。
专此说明。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董女士 |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资格核实的异议复核具体工作。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公办养老机构作出的资格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向该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此处建议对于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资格核实的异议复核工作,两条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建议斟酌。 | 采纳 | 已再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资格核实的异议复核具体工作”只是内部工作职责分工的表述,申请人如有异议仍是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也仍以“市级民政部门”名义作出复核结论,与第十三条内容不存在矛盾。此处对《办法》不作条文修改。 |
|
2 | 董女士 | 第十二条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发布床位信息,第十七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应将所辖新建成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发布计划报送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后,再发布床位信息。此处对于发布床位信息的主体,两条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建议斟酌。 | 采纳 | 已再酌。《办法》第十二条指已投入日常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产生存量空余床位的操作;第十七条指即将投入使用的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批量释放新建床位的操作。上述两项规定不存在矛盾。此处对《办法》不作条文修改。 |
|
3 | 网友(未留姓名) | 建议将“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老年人”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名下无房产的老年人”。 | 不采纳 |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等文件均规定,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不含地域限定;二是《办法》相关条款旨在优先保障无自有住房、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老年群体,若仅限定本市无房产,将可能导致在外地拥有房产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违背兜底保障初衷。 |
|
4 | 网友(未留姓名) | 建议将“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明确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 |
|
5 | 李先生 | 第七条患有重度认知障碍老年人先与本通道其他老年人入住,以及第二十三条对重度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定义,建议对于重度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具体认定方法,需要更加明确,使具有可实际操作性。 | 采纳 | 我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细化对重度认知障碍老年人的认定方式。此处对《办法》不作条文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