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新修订)、《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组织开展第三十三批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1.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2024年度检查或者未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2024、202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不予评估。
(三)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89号)有关规定,实行“本级登记、本级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名副其实”的工作要求,强化评估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谁评估、谁授牌、谁颁证”与“谁授牌、谁颁证、谁负责”相统一。在区民政局登记的区级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自行组织评估。
二、评估内容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九类三级指标进行评估打分。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加分项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以近三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3年1月至今;对于成立刚满两年的参评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以成立之日起至今。
三、评估方法
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单位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初评与评估委员会终评的方式确定评估等级。
四、评估等级及管理
评估满分为100分,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一)AAAAA(5A)级,得分在95.1分及以上;
(二)AAAA(4A)级,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分以下(含95分);
(三)AAA(3A)级,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分以下(含90分);
(四)AA(2A)级,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分以下(含80分);
(五)A(1A)级,得分70分以下(含70分)。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五、评估安排
(一)提交申报材料阶段
2026年7月20日前,参评社会组织以邮件形式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报送“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电子版),提出参评申请。
2026年7月31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初审。经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由第三方机构通知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自评。
2026年8月10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纸质版,法人签名加盖公章)、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送达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自评及准备材料阶段
2026年9月20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按照每一项要求进行自评并准备资料,资料装订成册(无需递交至第三方评估机构),供专家实地考察时使用。
(三)实地考察阶段
2026年9月下旬至11月中旬,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广州市民政局专家抽签结果,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现场审核佐证材料,提出初评意见。
(四)审核阶段
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终评结果。
(五)公示及复核阶段
对终评结果进行公示,若有异议,可向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资料为初次实地考察时参评社会组织提供的完整材料,原则上不能修改补充。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重新组织评估专家对提出复核单位开展复核工作。
(六)等级确定
待终评公示期满后,登记管理机关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向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展示标志,2A及以下等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全市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前4年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上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应整改完成。经重新评估后,执行重新评估后新的评估等级,且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二)为加强对评估等级的动态管理,对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出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对其进行核查评估。
(三)被调整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示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拒不退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原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作废。
(四)评估期间,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8号709室
联系电话:020-86479046、020-86479036
联 系 人:郭女士、陈女士
邮 箱:yewu@gzfso.org.cn
邮 编:510160
八、监督电话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民政大厦1104室
联系电话:020-83179286、020-83179877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5日